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档案馆和档案机构应当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配备防火、防盗、防光、防尘、防潮、防磁、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的必要设施,安装报警设备,并与消防报警系统联网。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