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档案管理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收集第十七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情况发生的一个月内告知市或者区县档案主管部门,并做好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一)行政区划的变动;(二)单位的建立、变更或者撤销;(三)列入市或者区县的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有关普查项目的立项;(四)举办或者承办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五)辖区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六)档案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供信息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