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档案管理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收集第十六条已修改市、区县综合档案馆应当对下列具有一定影响的本市籍或者在本市工作过人员的人物档案进行收集:(一)国际组织授予荣誉称号的;(二)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三)在专业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四)其他社会各界著名人士。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