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档案管理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收集第十八条已修改各单位的建设工程、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改造、重要设备更新等项目验收、鉴定时,应当有本单位负责档案工作的人员参加,并按照规范要求对所形成的档案资料进行验收。市、区县在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鉴定时,应当由项目建设单位和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单位通知市或者区县的档案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档案进行验收。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