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档案管理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收集第十五条已修改市、区县综合档案馆负责接收下列档案:(一)本级国家机关形成的重要档案资料;(二)本级政党机构和社会团体形成的档案资料;(三)本级政府部门已公开的现行文件;(四)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形成的档案;(五)本级具有代表性的企业事业单位形成的重要档案资料;(六)其他具有重大影响或者重要凭证作用的档案资料。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