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市、区县综合档案馆负责接收下列档案:

(一)本级国家机关形成的重要档案资料;

(二)本级政党机构和社会团体形成的档案资料;

(三)本级政府部门已公开的现行文件;

(四)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形成的档案;

(五)本级具有代表性的企业事业单位形成的重要档案资料;

(六)其他具有重大影响或者重要凭证作用的档案资料。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