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属于应当归档的各类文件材料,由文书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收集齐全,规范整理,定期归档,集中管理。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