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养犬登记证的;(二)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