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携犬进入禁止犬只进入区域或者烈性犬、大型犬因免疫、诊疗需要外出,未将其装入犬笼的或者未带嘴套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每只犬可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