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清除污物,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虐待、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容犬只。养犬人五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