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事犬只经营活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未取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防疫许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