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第六章 犬只收容与经营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经依法登记的走失犬只,犬只收容所应当通知养犬人、养犬单位认领。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到犬只收容所认领。逾期未认领的,按照无主犬处理。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