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第六章 犬只收容与经营管理第四十条有效相关管理协会、民间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收容流浪犬只。收容的犬只应当进行狂犬病检疫免疫,办理犬只登记和年检,接受农业、公安等部门的监管。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