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第六章 犬只收容与经营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养犬人、养犬单位放弃饲养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所。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