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居住区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限制养犬自治管理事项,纳入物业管理规约。

居住区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有权对居住区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举报、投诉,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本居住区限制养犬自治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