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公安、农业等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加强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联系,对居住区的限制养犬自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