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居住区实际状况,划定本居住区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区域,养犬人不得携带犬只进入。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