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养犬单位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不得自行掩埋或者乱扔犬只尸体。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