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第三章 犬只防疫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