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养犬人、养犬单位发现饲养的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