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第二章 养犬限制与登记管理第十六条有效经登记所养的犬只,因搬迁、出售、赠与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养犬、购犬和受赠的个人、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持《养犬登记证》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