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第二章 养犬限制与登记管理第十二条有效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和年检制度。申请养犬的个人、单位应当到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手续。未经登记,不得养犬。养犬登记证每年检验一次。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