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重点限养区内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单位饲养或者一般限养区内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必须实行拴养或者圈养。

烈性犬、大型犬名录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