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的管理,制定学生安全保护的有关规定,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有关措施,指导、协助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

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有关灾情预测预报,落实防范措施。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