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章 伤害事故的预防第八条有效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的管理,制定学生安全保护的有关规定,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有关措施,指导、协助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有关灾情预测预报,落实防范措施。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