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章 伤害事故的预防第九条有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的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状况以及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学校改进卫生工作。公安机关应当维护学校及其周边治安秩序,指导学校做好校内治安、消防工作,打击危害校园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文化旅游、资源规划、住建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