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在市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城市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并接受市城市管理部门的监督。发改、资源规划、住建、市场监管、财政、交通、水行政、文物、生态环境、农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