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资金及绿化用地,保证城市绿地面积逐年增长。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等多种形式的城市绿化活动。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