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及其他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的宣传教育,动员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城市绿化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