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城市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三)取土、焚烧,倾倒垃圾、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四)擅自设置广告、摆摊设点、停放车辆;(五)擅自拆除绿篱、花坛或者铲除草坪;(六)污染、损坏建筑小品及游艺、休息、浇灌、照明等绿化附属设施;(七)其他损毁绿地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行为。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