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对树木进行修剪。

城市道路、铁路、公路两旁的树木生长影响架空线或者交通安全的,分别由城管、铁路、交通部门及时组织修剪。

有关单位为抢险救灾或者处理事故,可根据险情对树木先行修剪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在险情排除后七日内应当书面告知城市管理部门和养护管理责任人。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