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树木。因建设工程无法保留或者严重影响居住安全、采光及道路、管网等公共设施运行安全,需要移植树木的,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树木无移植价值的,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砍伐。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