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标准,向社会公布。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为养护管理责任人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对养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标准对城市绿地进行养护管理,并建立养护管理档案。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