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标准,向社会公布。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为养护管理责任人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对养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标准对城市绿地进行养护管理,并建立养护管理档案。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