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城市绿地按照下列分工负责养护管理:

(一)使用市、区县政府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绿地,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

(二)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管理单位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四)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负责;

(五)居住区绿地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六)其他城市绿地由产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