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从事绿化工程设计、监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资格。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规范,确保质量,并接受城市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本市建立园林绿化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对在本市承接绿化工程的企业实施信用管理。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