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九条已修改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等市政公用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定建设工程项目用地位置和界线时,应当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生长需要。新建管线、新种树木,应当本着后建让先种、后种让先建的原则协商解决。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