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城市山体、水系、绿地等自然环境,建设以林荫道为主连接公园、游园、街头绿地、风景名胜、历史古迹的绿色廊道。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