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渭河流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与市、县(区)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相衔接,加强对渭河流域生态环境突发事件的应对管理。

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