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渭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渭河上下游相邻市、县(区)的沟通协作,协调解决跨地区的重大事项,共同促进渭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