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协调指导等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渭河流域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渭河流域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自然资源调查等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农业农村、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林业和草原、市场监督管理、畜牧兽医等有关主管部门和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渭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