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渭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渭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督促检查相关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渭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渭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渭河流域各级河湖长、林长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组织开展巡查调研,及时掌握渭河流域生态状况,协调解决河流、林草管理和保护有关问题。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