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渭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第五章 污染防治第四十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道、湖泊排污口的排查整治,明确责任主体,实施分类管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渭河干流、支流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和规范建设排污口。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0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