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渭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第五章 污染防治第五十条有效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常态化开展巡河、清河行动,督查排污情况,收集处理水域及岸线漂浮物、堆积物等废弃物,及时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0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