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统筹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收集处理处置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加大污染综合治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厕所改造、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水治理,推广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污水处理技术,消除黑臭水体。

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