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渭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第五章 污染防治第四十七条有效渭河流域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在渭河流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0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