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渭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第五章 污染防治第四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渭河流域生态环境受到污染或者可能受到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紧急情况时,启动应急预案,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必要时可以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限产、停产等应急响应,并采取相关治理措施,预防、控制和减少环境污染。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0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