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大气、水体、土壤和生物中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放射性调查监测,组织开展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加强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防控,在环境污染高风险领域依法建立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并采取风险防范和整治措施,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