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渭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利用与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河道采砂规划先行,严格行政许可,科学划分可采区、保留区,依法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并向社会公告。禁止在渭河流域禁采区和禁采期从事采砂活动。强化河道采砂事中、事后监管,落实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制。严格控制河砂开采,提升机制砂利用比例。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0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