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渭河流域河道、湖泊、水库管理和保护,采取河道清障、清淤疏浚、岸坡整治、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等措施,增强河道行洪能力和湖泊、水库调蓄洪水的功能。禁止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违法利用、占用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等要求,不得威胁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擅自改变水域和滩地用途、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缩小水域面积;确实无法避免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缩小水域面积的,应当同时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功能补救措施。
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