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渭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利用与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防洪和排涝工作,加强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和管理,完善洪涝灾害监测预警、物资储备和洪水风险管理等机制,健全城乡防灾减灾体系,提升城乡洪涝灾害防御和应对能力。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洪涝灾害防御宣传教育和社会动员,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增强社会防范意识。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