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支持污水收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

鼓励铺设再生水利用管网,将再生水、雨水、苦咸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推进非常规水利用配套设施建设,提高非常规水利用比例。

景观绿化、工业生产、建筑施工、道路清扫、车辆冲洗等应当优先使用符合要求的再生水。

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