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渭河流域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管理,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评估和预警预报等制度,定期开展生物多样性资源普查,评估生物受威胁状况和生物多样性恢复成效,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

鼓励和支持开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域生物多样性修复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基地建设。

禁止在渭河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和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禁止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物的捕捞行为。禁止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

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0日